◎能否一缴了事?
看实例:“廉政账户”不是贪官“挡箭牌”
2014年江干区判决了一起受贿案件:江干区某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朱某某,利用其在征地拆迁补偿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2万元。朱某某虽然向杭州市廉政账户缴纳了人民币5万元,但由于上缴不及时、不主动,仍被判构成受贿罪,不能享受“免责待遇”。
解读:“廉政账户”对于收到财物后及时、主动上缴的同志,是一种保护。但正如一些人担心的,如果一旦有风吹草动或苗头不对时,官员为了安全过关,就把“吃”下去的钱“吐”出来,或抢在组织调查之前往“廉政账户”里“放点血”,可能反倒让贪官钻了空子。
因此,市纪委有明确规定——对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缴的党员干部,如果是主动、及时的,一般不认为是违纪。但也不会简单地给予“免责待遇”,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认定。举个例子,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与其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行为而退还或者上缴的,就不影响违纪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责任认定上也有同样的规定。
“廉政账户”简介
2001年,市纪委在杭州银行开设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专用账户,又称“581”廉政账户,谐音“我不要”。
通过“廉政账户”,党员干部在收到“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和有价证券时,有了一个合理、合法的处理途径,以此保证自身的廉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