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成浮云 一半员工“被全勤”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12-19 06:59   

延伸

如何保障带薪年休假权利?

劳动保障部门帮你维权

“带薪年休”本来是劳动者的权利,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成为“纸上福利”,作为劳动者,我们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带薪年休假权益呢?

记者从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处获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自施行以来,他们也查处过一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案件。同时工作人员发现,正如不少受访者所说,由于工作竞争激烈、就业压力等种种原因,许多人对于带薪年休假诉求意愿不强。

关于带薪年休假,有什么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出了3个注意点:

首先,关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确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更换岗位,没有把之前的档案和新的用人单位交接好,这个累计工作时间就不方便计算和衔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年休假的天数。

其次,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安排。根据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是有些单位因为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有告知的义务,同时劳动者也有必要进行了解并和企业做好沟通,避免双方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和争议。

最后,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因为带薪年休假的执行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确实没有保障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利,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如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记者 霍翟羿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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