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被告单位的官员应出庭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11-13 08:14   

    新《行政诉讼法》让“民告官”更容易

    两位庭长坦承,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老百姓和当事人反映强烈,而新《行政诉讼法》着手理顺了这方面的问题。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老百姓打开“立案”大门,畅通“立案”渠道。新法首先扩大了受案范围,将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也可以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对于“民告官不见官”这个突出问题,新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针对“执行难”问题,即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新法增加三项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罚款;二是将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三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记者 陈洋根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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