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边“喷漆男”,就是他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4-08-05 07:12   

    苏小小墓碑等被泼景点不属于文物,肇事者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泼漆人在事件中可能涉及怎样的责任承担,钱江晚报记者咨询了本报公众微信号“点兵点将点ASir”精英律师团成员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

    陈松涛说,这个事情的判断要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是否为文物,第二是否“明知”。

    在我国的刑法324条,有个罪名叫“故意损毁文物罪”。在这个罪名中,还有个构罪的关键点是是否为“明知”。所谓的明知即根据常理来判断,此人在破坏时是否明知是文物,这一般会从嫌疑人的学历经历职业等来做判断。打个比方,比如是记者,比如是律师,那么可视为“明知”。还有一种情形,如果文物旁边有明确且明显的标识,比如“国家文保”等字样,那么将推定破坏人是看到该标识还行动的,那么也可视为“明知”。

    如果苏小小墓碑等不属于文物,那么泼漆行动涉及的就是“损坏公私财物”,因为也没有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够不上犯罪,一般以治安处罚论处,根据其情节罚款或拘留。

    记者了解到,西湖边的这12个被喷红漆的景点不属于文物范畴,只能算是指示牌、景点,不过,当事人还是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它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除上述对名胜古迹的特殊保护规定外,对于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的行为,依法亦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首席记者 杨晓政 肖菁 记者 柏建斌 实习生 费彬烨 通讯员 陈语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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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凌晨,一个穿白色上衣的消瘦男子,用红色油漆狂喷西湖景区的12个景点。触目惊心的红色和匪夷所思的行为,让昨天的杭城充满了愤怒的惊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