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这个月起,《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覆盖职工259万余人。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市的工资协商制度从立法层面上获得了保障。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和企业协商工资?职工可以从《条例》中获得哪些基本权益和诉求?企业不履行义务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昨天,劳动部门相关、法律专家等对《条例》作了解读。
企业拒绝执行工资协商
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黄新发说,《条例》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接受首席代表委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协商。“这不仅可以解决职工方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还能提高协商质量,促进协商成功率。”
此外《条例》规定,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黄新发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方也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工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这项规定会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协商共决机制。
而最重要的是,《条例》不仅规定了企业方发生拒绝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商等情形的,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还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协商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件工资如何确定单价和定额
也可以和老板谈一谈
目前很多企业都采取计件工资的支付方式。“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看上去公平合理,但问题是计件的单价和定额是由企业和老板说了算的。
有些企业就利用计件工资制打了个“擦边球”,规避了最低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部门规定的基本保障政策,也规避因企业停工、职工病假、女工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条例》规定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这两大标准。
劳动定额标准,指的是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法定工作时间通常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双休日和节假日不上班)。
这个标准首先要高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可以根据这个工资标准,推算合理的计件单价标准,与企业协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