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被裁定为机动车早有案例
2010年10月27日傍晚6点多,四川人贺某骑一辆电动车,在萧山撞上一个4岁男孩,男孩头部受重伤。经认定,贺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贺某骑的是不是机动车。而根据法院最终的裁定,贺某当时所骑的电动车为机动车。
而在当时并没有关于如何鉴定电动车是否为机动车的明确标准,所以当时办案检察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贺某驾驶的电动车没有脚踏装置,据此推断:属于以动力驱动而非人力驱动。
此外,《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中有两条规定,一是“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二是“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事后,鉴定机构对贺某的肇事电动车做了技术鉴定,其中显示肇事车的最高车速为26.9km/h,整车质量94.10kg,都大于“技术要求”规定的20km/h和40kg。因此,这辆肇事车属于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