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一算,小韩的千里马从去年3月到今年4月,确实需要支付1万多元的停车费,而这数字现在还在以每天30元的速度累加。
12358的工作人员给出的建议是,如果小韩是因为不可抗拒的某些特殊外因,导致一直未能去取车,可以出个有效证明,试着跟停车场沟通。
省物价局的马先生则主动要求留下小韩的联系方式,表示可以进一步了解情况后,看看能否介入做些协调。
律师观点——
只要经物价局核准 这钱得付
随后,我又咨询了相关领域的三位律师。他们的看法大致相同:如果停车费的定价是经过物价局批准的,那么这笔钱小韩得付。
凌斌(浙江天峰律师事务所):交警扣车、寄存车辆是职务行为,不允许收费,但接受交警委托的社会机构(停车场)可以收费,并没有法规禁止这种行为。当事人小韩哥们的朋友直接导致扣车事件的发生,对此负有责任,而当事人长达1年多没去取车的行为,属于自行扩大损失。这部分扩大的损失,当事人必须自己承担。
肖琳(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从法理上分析,占用社会停车场场地,确实需要支付费用。只要费用的标准是经过物价局核准的,当事人想取回车子,先交停车费。
潘永明(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交警如果曾经进行过告知,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知晓会产生费用,却仍过了1年多才去取车,那么责任就在当事人身上。当然,他对导致这次扣车事件的哥们的朋友有追偿权,但扩大的损失部分必须自己承担。
再次联系上小韩,问他如果这1万块钱一定要付的话会怎么办。他小声地回答:“那也只能付了,车子总不能不要。”
小韩的经历,提醒我们两件事:车,不能随便借,即便是有金钱回报,也得先看清楚借车者是否靠谱;另外,有些事比如车子被扣,千万拖不得,一拖再拖,最终倒霉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