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余杭区法院热闹得不一般,几十个人排着队,领到了一笔宝贵的钱。这笔是什么钱?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这是执行救助金,主要是用于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
2005年10月,受害人俞某某驾驶着一辆拦板小货车,与由李某某驾驶的挂靠在邯郸市某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了碰撞。俞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俞某某的家属向李某某提出了赔偿,对 方却一直没有回应。俞某某的亲属向余杭法院进行了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某和邯郸市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俞某某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5.7万元。
但李某某支付申请人万元后,就下落不明。而邯郸市某运输公司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时,早已处于歇业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终,余杭法院想了个办法,通过申请执行救助金来帮助这位受害人的家庭。经过努力,昨天俞某某的家属从法院工作人员手中拿到了3.5万元。
截至目前,该法院已经代申请执行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救助金并共集中发放了11次,救助金额达281万元。
余杭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执行救助是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案件的过程中,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法院代申请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予以适当救助的措施。
但在操作中,对于已进行执行救助的案件,如果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会从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除已救助的金额,并将该笔款项重新投入到慈善救助资金库。
2011年,余杭法院就对以前救助案件的被执行人重新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有6件案件的被执行人已经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法院就将执行到位的13万余元执行款重新投入了慈善救助资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