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0-09-01 07:16   

上城区创业人才公寓效果图

浙江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将在9月底前全部开工,浙江省目前新开工的项目总体进度偏慢,接下来将加快新开工的项目速度。昨天,浙江省政府召开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会议,介绍了相关情况。

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房去年在杭州试点,今年推出了6个地块新建一批,3年内杭州解决2.1万名人才的住房问题。昨天,省政府的一份《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在公共租赁房怎么建,怎么租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

如果都要一幢一幢建,要尽快解决“两个夹心层”问题显然捉襟见肘,为此,《实施意见》规定,公共租赁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房要很大程度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因此,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用人单位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房。

《实施意见》还鼓励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政府将对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房产开发企业实施优惠政策。

虽然公共租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不过高层住宅可以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租金每年动态调整

《实施意见》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公共租赁房的租赁条件: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大学生和职工;已经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房。

目前杭州市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进一步扩大,面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低收入家庭供应,其余申请条件的具体细则还有待杭州市进一步制订并出台。

公共租赁房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房建设贷款以及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实施意见》还规定,公共租赁房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房人如果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房享受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

租房者只能自住,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果租房者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将从他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记者 张哲  编辑:罗祎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