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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03-07 09:23:20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6〕1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应对全球贸易发展新变化,抢占跨境电子商务制高点,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现就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营销服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网营销服务,实现线上交易。对线上交易有实绩、年进出口额达到相应规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根据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年度任务目标,以各区、县(市)完成情况为依据,按因素分配法给予资金扶持。

  (二)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对落户本市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年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被推荐成为杭州市服务贸易试点的企业,优先享受杭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相关扶持政策。

  (四)鼓励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取措施,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对上年跨境电子商务成交额超过20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

  (五)对在境外注册自有商标,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8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并有跨境电子商务业绩的企业,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且年度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培养

  (七)鼓励在杭高校根据自身条件,整合现有师资力量,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对经教育部批准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且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的在杭高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在杭高校及经认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年培训超过50人次的企业,按10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企业经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经费补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27条”相关条件的高端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

  (十)根据各区、县(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情况,按因素分配法安排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示范园区,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且有跨境电子商务实绩的入驻企业超过50家的,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综试办另行制定。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

  (十一)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列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列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十二)鼓励各类企业开设综合型物流专线,扩大运能。对开设国际物流专线且每周1班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金融体系建设

  (十三)由市政府与在杭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共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保障资金池,帮助企业防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类风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综试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单一窗口”平台建设

  (十四)鼓励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进出口业务。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为我市企业服务的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按照“单一窗口”B2B出口业务申报流程完成报关业务的,按每单报关业务15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经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货物申报业务,按每单1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该项补助资金总额每年不超过600万元,由市级财政承担。

  八、其他

  (十五)享受本意见中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不受此限制);

  2.在杭州市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符合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认定标准,产生的业绩或实绩纳入综试区“单一窗口”平台统计。

  (十六)对单家企业当年同时符合本意见中不同财政扶持政策的,遵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资金扶持。

  (十七)除采用因素分配法和已明确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扶持政策外,本意见中各项财政扶持政策的资金分担,均按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应按照本意见要求落实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综试办、市商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通知(试行)》(杭政函〔2015〕102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9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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