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实行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三)对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统一受理全市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约车市场监管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发改、价格、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实施相关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六)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6.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7.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
8.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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