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浙江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6〕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森林杭州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以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签订的《森林杭州建设目标责任书》和省绿化与湿地保护委员会、省林业厅制定的《杭州市森林浙江建设年度工作任务书》为依据,重点考核各地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生态市、新农村建设等涉林考核和平安林区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建设等工作考核不再单独组织,统一整合为森林杭州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分类运用。
森林消防工作考核继续按照市森林消防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执行,与森林杭州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进行,其考核结果纳入森林杭州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计分。
三、考核方式。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具体评分细则按照省、市、县联动原则,由市绿化委员会、市林水局参照省绿化与湿地保护委员会、省林业厅制定的分项考核指标要求制订,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一)区、县(市)自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按时向市绿化委员会、市林水局报送自查报告和考核评分表。
(二)市级考评。由市级有关单位组成的考核组于12月中旬,采取现场考核和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进行考评。按考评结果择优推荐参加省级优秀区、县(市)评选,推荐数不超过参评区、县(市)总数的50%。
(三)省级抽查。省级考核组采取现场考核和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抽查候选的优秀区、县(市)。
五、考核分值。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考核分值按年度森林杭州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细则总分折算成百分制。总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含)—80分为合格,80(含)—90分为良好,90分(含)以上为优秀。
市绿化委员会、市林水局根据考核分值提出考核意见,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全市通报。
六、其他。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因监管不力,发生重特大森林灾害、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林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林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在山林纠纷调解、林业信访处理等工作中因处置不力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发生森林灾害、涉林案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参评优秀资格。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取消其参评优秀资格;已被推荐为优秀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