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6〕1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治理改革,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力量,进一步厘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基本形成政府向社会力量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力量可承接的要求,循序渐进、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妥有序地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已经具备条件的,立即实施转移;基本具备条件的,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实施转移;暂不具备条件的,加快培育社会力量,待时机成熟后予以转移。
2.公平公开,依法推进。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的不同性质,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将政府职能直接转移或委托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
3.注重实效,效能优先。切实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更科学、合理、高效。
4.权责明确,监管到位。政府转移职能事项,应明确双方的权责,确定公共服务应达到的水平,制定绩效评估方式与标准,明确对违反相关制度、标准的制约手段及退出机制。
二、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
(一)职能转移主体。
1.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群众团体机关可根据需要参照执行。
(二)职能转移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职能转移,是指以直接转移、委托转移等方式,将原由政府履行的职能向社会力量转移。职能转移的内容,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
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职能,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转移。
三、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相关资质;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社会组织信用评估等级3A级以上,最近2个年度年检合格(成立未满2年或因故未参加评级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能满足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
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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