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6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文明行为,制止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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