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
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监督工作。
(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及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政府有关部门对属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医疗保险费、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其他侵害其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标准、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适时作出调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