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杭州将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新标准。
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限额为20439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较2011年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提高了2418元(2011年为18021元)。
家庭人均拥有的金融财产限额为34065元(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杭州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
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与2011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相同:3人以下(含)户按60平方米为上限,3人以上户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其中高层、小高层自有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上限均增加10平方米。
低收入家庭如申请公共保障住房或申请社会救助,需开具相关认定证明,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将根据本地实际,公布2012年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