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家庭暴力不再是一件私事,一旦受到伤害,“公权力”将为受害人撑腰。
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能做到家和万事兴。
全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约2万件,近3年来,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为1784件,其中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4%。而在妇联的信访统计数据中,家庭暴力也占据首位。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奇说,这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条例》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多渠道的求助方式,一旦受到伤害,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综合治理机构、司法所、家庭暴力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投诉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会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出警后根据家庭暴力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涉嫌犯罪等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指定或者建立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紧急救助。
许多家暴不是一两次调解、阻止就能解决问题,一些遭受家暴阴影的受害者,抚平内心需要很长的过程。为此,《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妇女联合会应当设置家庭暴力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举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法律咨询。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心理疏导、行为矫治,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等服务。
必要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已经调解、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开展回访工作,预防家庭暴力案件再次发生。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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