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8〕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杭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会同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四、根据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及市政府工作要求,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评分细则,经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五、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采取区、县(市)自评与市级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区、县(市)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自评,并向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报送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结合省对市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对各区、县(市)自评情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及现场核查,提出考核评分和等次建议,经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县(市)政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 六、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以上、不足80分的为合格,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 七、年度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向各区、县(市)政府通报,并向社会发布。 八、参与考核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各区、县(市)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数据和情况,如查实存在上述问题的,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对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杭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杭州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组织领导 | 1 | 水土保持工作 领导机制 | 10 | 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机制 | 2 | 水土保持目标 责任制 | 10 | 建立并实施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 综合治理 | 3 | 水土流失治理 任务 | 30 | 省、市下达的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 4 | 水土流失治理 资金 | 10 | 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 | 预防监督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 | 2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 | 6 | 生产建设项目 事中事后监管 | 20 | 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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