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四)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1.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涉及敏感区域时,市环保局要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2.市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市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有关情况;
(2)指导当地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当地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市政府决策部署,成立杭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视情向邻近市级行政区域通报相关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五)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地方财政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环境应急工作开展。各级环境应急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以保证快速到达现场,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三)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的消防、防化、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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