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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2-07 06:54:57 杭州网

杭政办函〔201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3日

杭州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极端天气应对工作,确保极端天气条件下中小学生等重点人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公共安全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时实施停课安排、开展误工处理等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是指本市各级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雪、暴雨、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

    (三)杭州市气象台负责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主城区)区域范围内的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杭州市气象台对主城区3个(含)以上区同时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适用本办法。

    (四)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等区、县(市)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变更和解除工作。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22时前当地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且在22时及之后维持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和学生家长应做好次日停课的准备工作。次日6时(含)未解除极端天气预警信号,或者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含)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次日应全天停课,并对由于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

    (二)当日6时以后至学校上课前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迟到校(含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上课期间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三)根据《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规定,当发布大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学校应停课;当发布大气重污染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停课,如当地气象台已发布霾红色预警,学校应按本条第(一)项要求停课。

    (四)学校要根据本办法,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及家长的沟通工作。

    (五)高等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要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一)当地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预警信号,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做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需上班的人员和情形,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条件,并告知职工。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既定的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因极端天气导致误工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在工作时间发出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视情对港口、在建工地等停止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

    (一)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统一发布。

    (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平台、“杭州气象预警”微信公众号、“杭州天气”网站、“杭州气象”微博、华数数字电视、杭州电视台各频道、杭州人民广播电台各频道为杭州主城区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平台。

    (三)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等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全网发布平台、气象网站、气象微博、气象微信、电视台、人民广播电台为当地极端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平台,应第一时间发布和传播各类预警信号。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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