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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02-07 06:56:45 杭州网

    2.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级政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对于重特大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即时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送。

    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安全监管、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办、台办、侨办协调,同时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

    四、 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视情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区、县(市)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2. 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6)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加强对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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