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升亩产综合效益。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履行产业项目履约监管职责,在项目达产后按规定组织开展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市级相关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地履约监管协议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在组织开展全市工业用地大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业用地信息数据库,每年实行动态更新和评价。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全面摸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家底,建立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与存量土地盘活绩效挂钩机制,倒逼开发区积极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全面建立存量工业企业分行业分等级评级制度,引导各类资源要素向优势行业、优质企业集中集聚。
各开发区整合后要因地制宜,研究明确存量土地盘活工作路径,分门别类制定存量土地盘活工作措施及具体方案;加大“腾笼换鸟”力度,加快推进“空间换地”工程,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产业转型升级。
(九)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全面优化各类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机制,对每个开发区建立“一个发展平台、一个管理主体、一套班子队伍”的管理体制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相对完整的管理权限,配足管委会编制,配强配优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理顺开发区与所在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合理确定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具备条件的可予以托管,暂不托管的要完善考核体系,对开发区管委会应侧重于经济指标的考核,对所在乡镇(街道)应淡化经济指标考核、侧重社会管理职能的考核。鼓励开发区通过引进社会资本或专业机构建设区中园(园中园)、推动开发区投资公司上市等模式提高专业化建设管理水平。
(十)推动开发区跨区域协作。
完善财政分享和考核共计等政策,积极推进开发区从园区间竞争向跨园区合作共建转变,推动后发开发区与先发开发区建立对接共享平台,承接先发开发区的产业梯度转移项目或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以整合发挥先发开发区的创新创业优势和后发开发区的空间优势,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形成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互补优化。
(十一)促进开发区产城融合和绿色发展。
各开发区要建立“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协调联动”的“产城融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突出规划引领、产业升级、功能优化,坚持产业、生活、城镇、生态等功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实现有机融合、良性互动;加强环境整治,全面推进循环化、低碳化、生态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加大保障力度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产业发展协调委员会下设杭州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全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协调推进开发区跨区域协作,定期组织评估全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成效。协调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考评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
(十三)完善考核评价。
改革开发区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按照省统计局的部署要求,形成一套能客观反映开发区发展状况、满足各部门管理需要的统计监测体系。
优化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反映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效益指标的权重。由杭州市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考评办,建立统一的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
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衔接,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监管措施,指导和规范各类开发区的管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主体责任,尽快研究确定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