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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2015-10-24 09:52:10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杭政〔2015〕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8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一)本规则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1.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2.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3.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区、县(市)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具体内容提出,报市政府确定。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立法等决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程序。

    (四)决策信息的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决策作出

    (五)决策事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出:

    1.市长、副市长依照各自职责提出决策事项;

    2.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区、县(市)政府依照其职责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3.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市长或副市长批示后交由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下一级政府进行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2项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

    通过前款第2项、第3项途径提出决策事项的,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

    (六)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下列原则确定:

    1.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部门法定职能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

    2.市政府所属部门、市有关单位或者区、县(市)政府提出的决策事项,由提出单位或者有关政府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七)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起草决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决策方案。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方案制订说明。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2个(含)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八)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涉及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区、县(市)政府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注重听取有关政协组织、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九)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听取基层、相关利益主体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决策影响范围内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决策方案或者内容,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听证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证。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有关专家资源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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