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4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预算拨款;国家、省下拨的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二、主要用途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突出发明创造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用于资助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一)对知识产权创造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等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国内授权专利、国外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专利成果创造工作的资助。
(二)对知识产权运用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专利数据库等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专利信息运用,专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实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市长杯”创意杭州工业设计大赛举办,专利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工作的资助。
(三)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经济困难法人和自然人的维权,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企事业单位的维权,维权援助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等工作的资助。
(四)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资助。主要用于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奖项目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的资助。
三、资助对象
(一)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户籍在杭的自然人;
(三)在杭创办企业,户籍不在本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
四、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
1.发明专利。资助对象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5000元,获得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2500元;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1万元。
涉外专利如获得多个国家专利授权的,对每件专利的资助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