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建立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用信机制。制订《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积极构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加大对行政处罚、检验检测、投诉举报和警示信息的公示力度,尤其是对涉及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残疾人集中就业等民生领域的相关信息,要予以重点发布。根据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信用数据,科学制订企业分类监管规范,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集中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要依据分类等级、监管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用分类,对企业实施联合分类监管。按照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建立健全联合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监督管理、社会法人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等工作中,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食品安全“黑名单”或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风险控制要求,查询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公示信息。相关用信制度要在2015年制订完成,并于2016年起实施。
(七)开展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13.开展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城区、县(市)创建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制订完成“杭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城区、县(市)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并在2016年开展杭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城区、县(市)创建工作,以发挥信用建设先行先进地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形成企业信用建设“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
14.开展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试行)》,结合杭州实际,由市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制订完成“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办法”,并在2016年试行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信用建设,引导其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健全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推动杭州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强化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协调,由分管市领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机制,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
按照省、市政府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总体框架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建设,尽快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的互联共享。落实资金保障,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和企业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市场监管登记数据的全市集中,为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后台支撑;切实采取措施,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三)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精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等措施,实现对企业的联动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对各地企业年度报告报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核查、数据质量建设等工作的通报制度,加强督促指导。
(四)强化绩效考核。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20家单位,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企业信用数据共享目录)》,确定杭州市企业服务综合数据库数据归集范围,纳入“智慧电子政务指标”考核。
(五)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重点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培训,使企业深入了解信息公示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要求及不按规定公示信息的法律后果,推动企业自觉、及时、准确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年报信息、即时信息,积极参与杭州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8月2日起施行,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