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杭政函〔2015〕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控措施,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我市艾滋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部分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防控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社会歧视仍然存在等,导致我市艾滋病防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二)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国发〔2010〕48号、国办发〔2012〕4号等文件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五扩大、六加强”等措施,推进第三轮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确保全市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到2018年全面实现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完成艾滋病防治规划各项任务,有效控制我市艾滋病疫情。
二、坚持预防为主,落实艾滋病防治综合干预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要将艾滋病防治内容纳入培训范围。加强对妇女、青年学生、流动人群、老年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的要求,普及健康知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程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提高检测可及性。市级定点医院要开展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证和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成立HIV抗体筛查中心实验室,逐步开展CD4细胞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成立HIV抗体确证实验室。全市85%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艾滋病检测点,80%的检测点要开展快检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加大性病门诊就诊者的HIV和梅毒抗体主动检测力度,并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
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四)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风险。
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高危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计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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