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复建选址与方案设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确需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载明规划条件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单位根据选址意见书载明的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资料(土地使用证或原批准用地的相关材料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证明及其他法定申报资料。
不涉及征收的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被拆除建筑房屋权属主体关于同意原址复建的证明。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原址复建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同意复建的表决决议。
涉及危房的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危房鉴定报告。
十、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建前土地为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增加地上经营性建筑面积的部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应的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一、配套设施建设及其他要求
复建时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居住区配套设施按原建筑面积复建。复建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住宅建筑,超过部分应按规定配建相应的公共设施;复建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公建建筑,除采用征收方式作商业性用途外,超过部分应作公益性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的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向其提供所属建筑物的有关档案资料。
十二、项目验收
原址复建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复建建筑的房屋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向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核实验收手续。
涉及用地或建筑面积改变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原址复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产权办理
原址复建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应的房地产权证。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作为我市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本办法自2015年5月23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