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1.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市信用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应用、安全管理和主体权益保护等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内容的调研活动,制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逐步建立信用建设工作考评、信用“红黑名单”等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各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相关制度。
2.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我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度,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和共享标准,每年定期发布《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
(三)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1.加强市信用平台建设。按照“一平台四体系”(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核心,构建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应用体系和信用工作保障体系)的建设要求,实现全市38个部门和8家市政公用单位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法人和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服务力度,完善信用发布、查询、分析、核查、反馈处置和数据监控等六大功能;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范围,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县(市)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网平台的对接;建设“信用杭州”微门户,实现市信用平台移动门户查询。
2.深化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建立本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行业主体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全市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3.推进区、县(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各区、县(市)要对当地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四)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
发挥政府示范带头作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财政资金扶持和奖励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金融服务、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劳动用工等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应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建立杭州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全市各部门制定印发在本部门本行业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方案。2015年在涉及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实现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全覆盖,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根据信用“红黑名单”,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和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全面推动行政监管性惩戒、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失信行为的约束作用。
(六)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托市信用平台,向符合开放条件、信誉良好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公共信用信息。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和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的方式,开展主管行业信用评估工作,以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升信用服务质量。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定期开展执业检查。加快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对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弄虚作假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予以严厉惩戒,实施行业终身禁入。
(七)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1.大力开展信用环境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工具,传播“诚信为本”、“守信得益”的正能量。积极组织和推动主题性社会诚信创建活动、社区诚信活动和行业诚信服务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使诚信文化成为“美丽杭州”的内在要素。
2.开展信用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从中小学德育教育入手,持续做好信用理念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从小树立“诚信为本”的道德观念。普及和推动不同层面的信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认知水平。
3.发挥政府诚信的表率作用。在政府机关中开展诚信教育,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诚信意识。积极谋划、大力宣传各部门构建诚信政府的好做法、好经验,向社会公众传递各级政府努力打造诚信政府的决心,提高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力。
4.加强信用专业人才引进与培育。加强信用专业人才的引进,支持信用专业人才创业创新。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交流。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14〕21号文件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从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支持。
(三)推动创新示范。
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和区域信用示范。选择1—2个条件相对成熟、社会普遍关注的行业开展信用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区、县(市)信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和鼓励各区、县(市)在平台建设、信用应用、联合惩戒、市县联动、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争取作出示范。
(四)健全组织保障。
继续强化市信用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县(市)、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杭州市信用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完善市信用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应用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市信用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试行办法.doc
2.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试行办法.doc
3.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安全管理制度.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