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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5-01-09 13:52:22 杭州网

三、优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一)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建立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做好实名登记和分类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力争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继续将促进有就业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

(二)加强就业公共服务。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新机制、新形式和新途径,充分发挥指导站的窗口、平台和桥梁作用,切实提升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层次和水平。开展以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创新创业助推活动、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活动、供需对接直通车活动等为主题的就业促进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举办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充分利用手机短信以及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提高高校毕业生求职成功率。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三)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给予城乡低保户、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市属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从2015年起,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500元。

对登记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安排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杭州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给予综合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伤残或死亡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可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贴或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补贴,所需资金按现有政策执行。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简化档案管理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区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一)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用人单位的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残疾、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工作。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招聘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对拟聘人员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招聘,规范用人单位招工用工行为。对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加强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对接。每年8月底前,教育部门要将当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2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户、孤儿高校毕业生数据,残联要将残疾高校毕业生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当年新创立个私企业和带动就业数据移交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教育、市场监管、税务、金融、国资、经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区、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加强统计监测。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人力社保、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月报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就业形势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实施就业状况调查,及时发布就业调查报告。扩大用工监测范围,规范用工监测管理。对用工监测企业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组织宣讲报告、在线访谈、广场咨询、系列座谈以及开设专题栏目、主题网页、服务窗口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力争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均有所提高。

本意见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过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同等享受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经费由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在相应资金中列支;如萧山区、余杭区财政体制发生调整,资金承担办法另行规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相关细则。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200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7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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