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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01-21 15:15:00 杭州网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7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明确了20项老年人照顾服务重点任务。201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进一步明确了浙江省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的20条意见,为我市制订实施意见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覆盖广泛、方便可及、适度普惠的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体系,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32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措施保障等方面全面部署了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从加大政策保障,提供社会服务,支持家庭养老,建设颐养环境,营造友好氛围等5个方面提出了30条对老年人实施照顾服务的举措。

1.加大对老年人的保障力度。此部分共8条,包括落实对特困老年人的供养,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保障,完善高龄津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升对老年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老年人住房优先保障,引导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商业险等。主要涉及政府层面提供的各项保障,通过出台对老年人倾斜政策,让老年群体特别是特困、贫困、高龄、失能老年人都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居。

2.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此部分共4条,包括扶持专业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加大社会医疗和养老结合力度,鼓励到养老服务领域创业和就业等。主要涉及社会层面提供的各项服务,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专业机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等领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以满足老年群体特别是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需求。

3.支持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此部分共5条,包括落实老年投靠落户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共同或就近居住,给予家庭照护者政策倾斜,提升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能力,实施医保异地结算政策等。主要涉及通过政策引导支持,为家庭层面更好地履行照顾老年人的义务提供支撑。

4.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此部分共5条,包括全面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社区和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优化老年人出行环境,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涉老文体设施和场地建设等。主要涉及硬件设施的改善,通过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居家、出行设施适老化改造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营造老年宜居颐养环境。

5.营造老年友好氛围。此部分共8条,包括弘扬尊老敬老社会风尚,提升公共机构和服务行业为老服务质量,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文化体育场所对老年人实施优惠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保障,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等。主要涉及社会环境的构建,通过各行各业特别是与老年人参与度比较高的公共交通、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司法维权等领域的优先优惠优待服务,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二)特色亮点

1.完善高龄津补贴制度,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高龄老人增发高龄补贴。在普惠型的高龄津贴(80至89周岁50元,90至99周岁100元,100周岁以上300元)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年满80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每人每月50元。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市共9.5万人,年需5681万元。

2.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明确养老服务政府保障对象。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或提供机构养老服务的对象收窄,面向真正有服务需求且应由政府负担的群体,即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

3.加大社会医疗和养老结合力度,取消养老机构内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支持养老机构开办或内设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4.鼓励到养老服务领域创业和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初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进一步完善高校、高职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

5.落实老年投靠落户政策,高龄老人投靠在杭子女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限制。根据国办发〔2017〕52号,除极少数超大城市需按政策落户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杭州市对目前执行的老年投靠政策作了调整完善。

6.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新建居住区配建标准,新增乡镇街道按照常住人口数集中配建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10〕24号),现行养老服务设施社区配套用房标准为每百户20平方米,与目前老龄化发展形势已不相适应,因此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每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集中布置。每个社区或行政村都应配建一所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或乡镇还应配建若干个兼具日间照料和全托服务功能的集中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辐射周边3-4个社区。街道或乡镇常住人口每达到6000-8000户,应配建一所建筑面积2000-300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老旧居住区按照1500-2000平方米标准配建(暂定)。

7.推进涉老文体设施和场地建设,明确新建老年活动中心配建要求。参考省住建厅、省民政厅发布的《老年活动中心》建设标准DB33/T1125-2016,对新建老年活动中心的规模根据所在行政区域的常住老年人口数确定。每个区、县(市)都应有一所面向所有老年人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未建的应通过新建或资源整合在2022年前建成。

8.提升公共机构和服务行业为老服务质量,老年人凭各类能证明其年龄的合法证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待。根据浙政办发〔2018〕32号,《浙江省老年优待证》将不再作为享受老年优待的唯一凭证,老年人只要持有身份证、市民卡等可证明年龄的合法有效证件都可以享受优待。

9.文化体育场所对老年人实施优惠服务,实施老年人优惠观影活动。我市已实施老年人10元优惠观影实事项目多年,受到老年群众认可,此次以文件形式将该优待举措确定下来。

10.完善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我市2016年12月推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受到老年群众欢迎,此次以文件形式将该优待举措确定下来。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吴卫红

联系电话:85811626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网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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