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年12月5日起印发施行。现就《办法》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制定目的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是杭州的城市门户,也是浙江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其安全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对杭州乃至全省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杭州都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机场净空保护形势日趋严峻,地方政府建立机场净空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必要而紧迫。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四十六条、《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年版)》(民航华东局发[2016]92号)第二十条关于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与管理措施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建设及净空管理等。 (二)萧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办法》第二条明确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办法》在附件中将具体四至范围予以了明确表述。 (三)协调机制与职能分工 为加强净空保护的组织保障,《办法》第三条从不同层级规定了协调机制与职能分工:一是市政府层面应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不定期协调净空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二是明确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为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三是属地政府(管委会)应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建立萧山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净空保护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四是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机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明确规划编制中应纳入净空限高要求 《办法》第四条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城乡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建筑限高含施工高度)纳入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阶段的提前把控,必将有利于确保净空保护要求更好地得到落实。 (五)明确规划审批要求 《办法》第五条明确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桥梁等)或其他工程,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或其他工程时,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或其他工程的最高高度需按照机场净空要求进行控制。 (六)项目净空审核 《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限高,对建设项目核发规划条件和作出规划许可。对超出净空限高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办理净空审核手续。 我市按照2008年2月1日实施的国家民航局191号令《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航行研究范围,明确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本市钱塘江南岸区域内,高出原地面(山体等地势较高的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黄海标高6.7米)150米的高大建筑物或设施,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应当进行航行研究。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建设项目位于已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专项评估的规划地块内的,在不超过评估确定的限制高度情形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审批,无需办理净空审核手续。未经净空专项评估的规划地块,则应组织专门的航行研究。 (七)施工管理要求 《办法》第七条规定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净空审查意见,编制建筑设计方案,落实施工组织,确保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以及施工机具最高点高度(85国家高程)符合净空要求。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平吊等方式优化施工组织方案使建设项目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机场管理机构及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确保优化施工组织方案的实施,使施工机具的最高点高度(85国家高程)不超过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八)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十三种情形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分别是:(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风筝、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燃放烟花爆竹;(十一)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九)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办法》第九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新增障碍物处置的相关职责,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有关管理办法做好相应的测量、报告、协调、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新增障碍物调查,并配合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新增障碍物的处置工作。 (十)保持原有障碍物标识清晰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建筑物或设施,修建或者设置该建筑物或设施的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自然障碍物,由自然障碍物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障碍灯或者标志,不得影响障碍灯或者标志的正常使用。 (十一)进近灯光场地保护。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域范围内,除导航所必要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