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校外培训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的“应试”培训,裹挟家长被动参与并成为普遍趋势,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招生入学秩序,增加了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发布,明确了相关政策。在这样的背景下,制订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落实国家、省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共建共享学校教育与校外培训的良好生态,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二、杭州市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已有哪些进展?与《通知》的制订有何关联? 自2017年底我市启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相关整治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2017年12月,我市即已下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文化类学科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在全省率先开展中小学文化课程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工作,这样大范围、大规模、多部门协同的专项治理活动,在我市尚属首次。在教育部等四部委、省教育厅等六厅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文件(就培训机构问题这样的发文在部、省均属首次)下发前后,我市发挥市级层面政策研制、统筹指导、督查推进作用,积极完善统筹推进机制,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发《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教育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汇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置参考》,通过杭州市成教协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组织50余家民办培训学校面向全市发出《规范办学倡议书》。积极构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联动网络,指导、推动属地政府部门聚焦存量(主要指在2017年9月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在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培训的类教育机构未纳入调整范围,不需要取得办学许可证,从而造成历史遗留问题)整治与增量把关问题,聚焦资质、安全、内容、队伍等培训机构办学重点领域,以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为目标,落实以区、县(市)政府为主管理责任,推动基层排摸建档,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因地制宜开展整治,同时积极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对于工作有成效、有经验的及时总结交流、通报推广。加强督查指导工作,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多部门协作联动,组成专项督查组,先后带队开展了三轮对区、县(市)政府的督查,促进各区、县(市)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同步推进。落实红白黑名单公布,从6月底起分批陆续公布,确保公众知情权,提醒广大市民远离非法培训,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面向全市选聘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市民监督员,以进一步完善隐患发现机制,正面引领社会舆论。搭建智能服务平台“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信息、开设的课程和时间、招生对象、师资情况、奖惩情况、学员家长点评、有关统计、年检等数据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动态更新,便于市民查询与监督,11月已全面运行。截止11月底,全市共排查出开展中小学文化课程培训“无证无照”机构308家、“无证有照”机构1635家,发出整改通知书1884份,797家培训机构被关停,332家培训机构已领证和正在办证,845家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文化课程培训。教育部从6月25日起在其官网“工作动态”栏陆续刊发采自全国各地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典型报道,杭州成为全国第二个获教育部专题报道表扬的城市(武汉、杭州)。目前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出台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强化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加快专项治理进度,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有必要出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市级层面工作方案,同时推进《杭州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的修订,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三、《通知》制订的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3.《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教基厅〔2018〕4号); 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8.《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教计〔2018〕38号); 9.《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65号) 四、《通知》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通知》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13565”。即:实现“一个目标”;坚持“三个原则””;明确“五个治理重点”;落实“六项任务与举措”,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出“五个要求”。 1.实现一个目标 明确在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目标基础上,积极打造基础信息全面公开、党组织建设全部覆盖、办学行为全程监督的培训机构治理“三全”样式。 2.坚持三个原则 根据国家、省有关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教训,明确治理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条块联动”“堵疏结合,分类治理”“主体履责,社会共治”等三项工作原则。 3.明确五个治理重点 (1)培训机构的安全问题。 (2)培训机构的资质问题。 (3)培训机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 (4)培训机构的违规办学行为问题。 培训机构的违规聘用师资问题。 4.落实六项任务与举措 为使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长效,明确要采取下列举措: (1)常态实施网格滚动排查。发挥全科网格工作机制和人力资源优势,将培训机构资质与安全隐患排查发现纳入社区网格日常工作内容,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 (2)依法完善办事机制流程。探索完善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名称核准、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备案)、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办事工作机制,完善事前业务咨询服务,加强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统筹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3)切实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检查机制”“信息抄告机制”“联合执法办案机制”。 (4)落实信用名单公布制度。建立动态的红白黑名单,红白黑名单与年检结果按照“信用杭州”建设相关规定有机纳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以及教育、民政部门相关信息公开平台。 (5)完善培训机构自律机制。强调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和规范化建设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指导和督查。同时,鼓励和支持成立民办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合法权益。 (6)强化智能管理手段应用。实施大数据管理和信息有效公开,搭建“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便于市民查询与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标准化前台建设,确保基础信息公开与现场咨询服务规范。 5.提出五个要求 提出“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加强攻坚,推进整治”“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加强内功,依法治教”“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五个要求。 五、《通知》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有关“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要求是如何落实的?五大治理重点与市联席会议有关“一办三组”组织架构如何对应? 《通知》明确,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由市政府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各区、县(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具体组织实施。 市联席会议通过“一办三组”组织架构实施集中整治指导,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细化部门管理职责。五大治理重点与市联席会议有关“一办三组”组织架构的职责相对应。安全隐患整治组(在市公安局)对应的是安全问题,由公安部门总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规范办学整治组(在市教育局)对应的是资质问题、违规办学行为问题、违规聘用师资问题,由教育部门总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治理;一般项目整治组(在市市场监管局)对应的是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由市场监管部门总牵头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一办三组”架构既体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十条“完善日常监管”中有关各部门职责的界定,又体现杭州相对集中统筹加强协同治理的特色。 各区、县(市)政府落实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主体责任,完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由教育、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民政、编制、公安、消防部门协同负责,城管、房管、卫生、安监、物价、金融、税务、经信、文广新、网信等部门积极配合,街道(乡镇)组织实施的组织架构和长效治理机制,加强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 六、《通知》的发布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系列新政的执行有何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办文件)的不少要求不仅细致而且要求明确,一些规定如“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是在教育部原有规定基础上上升到国办文件层面的重申,一些规定如“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则比省、市原有文件规定要求更高,产生了省、市原有文件相关条文与国办文件最新规定相冲突的矛盾,为与国办文件精神保持一致,《通知》以五大治理重点的整改要求予以再次明确。 七、《通知》发布对杭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将起到怎样的作用? 全市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落实以区、县(市)政府为主管理责任,继续发挥好街道(乡镇)和社区的作用,按照堵疏结合、分类治理的原则,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加快集中整治进度。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分类分批推进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重点聚焦文化课程类培训机构的存量整治与增量把关问题,重点聚焦资质、安全、内容、队伍等重点领域问题,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按照经办有责、分工负责、失职追责要求,完善整改台账,建立健全排查摸底表格化、交办领办清单化、整改督促时序化、联合执法责任化工作机制,执行督查约谈、定期通报、整改销号等制度,确保每个步骤、每个环节的工作全面到位、不留空白。对有上述相关问题的限期整改,踩准节奏,把握尺度与时间,让合格合规、认真办教育的培训机构留下来,将扰乱市场的清理出去。其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无照”的要立即停业。对社会反响强烈、舆论关注度高且涉及多部门的案件,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乡镇)要周密协同、统一口径、合力应对、迅速处置。对集中整治后新出现的“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死灰复燃。全市力争到12月中旬基本完成整改,即基本清除培训场地重大安全隐患,基本消除文化课程类无证办学机构,基本规范培训机构办学和经营行为,实现“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关停一批”的目标。 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市教育局 联 系 人:宋小华、葛良画 联系电话:85069455、87063032 杭州市教育局 2018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