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关于提供2017年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的复函》(杭调函〔2018〕1号),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及社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调整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 三、主要内容 (一)低保标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17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55元;临安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3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64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元青 联系电话:0571-85153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