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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2018-05-11 13:41:30 杭州网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是传承杭城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内容。2018年,我市将以列入国家“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为契机,积极推动历史建筑保护相关工作,强优势、补短板,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成为杭州城市国际化、城镇特色化、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走在全国前列的“美丽中国”杭州范例。

    (二)政策依据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245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

    3.《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3]第10号)

    4.《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杭政函[2014]26号)

    二、制定出台的方案措施

    (一)主要条款

    1.关于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建档挂牌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试点城市应全面完成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建档、挂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已公布六批336处历史建筑,主要分布在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滨江、西湖风景名胜区等7个城区,目前主城区内历史建筑的建档、挂牌等基础性工作已全面完成。为落实国家试点城市要求,下阶段要重点加快推进萧山、余杭、富阳、临安四区及建德、淳安、桐庐三县(市)[以下简称“四区、三县(市)”]的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建档挂牌等工作,全面摸清市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潜在对象的底数,按批次全面推进全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认定、公布等系列工作。

    2.关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提升

    根据《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规定,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保护级别。为避免主观评价,我市拟制定历史建筑评估分类标准,研究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构建由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环境价值、使用价值五大因素组成的综合评估体系,为我市历史建筑科学认定、分级保护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辅助工具。

    《历史建筑保护使用导则》是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历史建筑新增的一项保护管理手段,是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具体解释和细化。通过对每处历史建筑编制一处导则,明确每幢历史建筑在风貌控制、保护重点、合理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实现分类施策,科学指导活化利用的目标。

    开展历史建筑外墙表皮修复、结构加固、保温、隔热、隔音、墙体防潮、消防等技术问题的研究,形成课题成果,并将课题成果应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中,通过新技术修复历史建筑风貌,提升历史建筑的功能,使之符合现代生活生产需求。

    3.关于培育多种类型的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成果

    试点工作期间,历史建筑的保护覆盖面将扩大至杭州所有区、县(市)(管委会),随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不断充实,历史建筑的数量将大幅增加,历史建筑的类型也将不断丰富。为创新合理利用途径,充分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我市将按照“都市-城镇-农村”三个层面历史建筑不同的特点,形成多元化的活态保护利用成果:加强对南宋文化、西湖文化、运河文化、民国商业文化等四大“老杭州”历史文化脉络的发掘、整合,打造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的新景观;加强周边小城镇和“城中村”范围内建筑特征和传统文化的挖掘与延续,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城镇风貌;挖掘乡村历史建筑的特色和价值,培育一批乡村历史建筑利用示范案例;筹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成果展示厅,全面展现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成果。

    4.关于拓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资金渠道

    目前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左右的专项资金(拨付至市住保房管局),用于主城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补助;安排2000万左右的专项资金(拨付至市园文局),用于农村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补助。随着四区、五县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不断扩充,市区和农村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市级财政需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整个市域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另,从现行补助政策来看,目前主城区和农村历史建筑资金补助政策口径不一,有必要进一步整合,且补助政策主要侧重于对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进行补助,对于历史建筑合理利用方面的激励措施尚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健全,促进产权人、使用人合理保护修缮、长效利用好历史建筑。

    此外,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还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热心人士等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拓宽保护资金来源,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格局。

    5.关于优化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审批流程

    目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过程中,在用地性质和使用性质调整、经营许可范围、工商注册等方面还存在审批依据不充分,审批流程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省、市“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要求,积极研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审批方面的难点问题,明确审批程序,做好审批服务,破解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关键环节的审批难点。

    此外,针对历史建筑修缮、利用过程中涉及的抗震加固、节能改造、消防安全等技术难题,拟通过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审、专家把关、方案公示等工作机制,探索破解上述难题的有效途径,提高方案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积极借助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将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保护规划图则、基本信息、修缮使用动态等主要信息予以公开发布,畅通社会各界了解历史建筑保护利用信息渠道。

    6.关于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联动合力

    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目前主城区已基本落实相应部门和人员开展保护相关工作。但四区、三县(市)还未完全落实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扩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应重点督促四区、三县(市)政府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好辖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此外,为加强市域范围内历史建筑保护信息的共建共享,加大历史建筑的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拟在GIS地理信息图、网络信息系统、历史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构建“一图一网一库”信息平台,全方面记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全过程,强化贯穿历史建筑“普查推荐-预备名录-基础管理-建筑修缮-再生利用”各环节的全寿命动态管理体系。同时,积极运用“互联网+”及VR全景导览等新技术,构建全民参与的移动信息化平台,借助公众参与力量逐步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联动合力。

    (二)适用范围

    本《试点工作方案》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活动。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解读人: 夏森炜、吴黎梅

    联系方式:89830953,87035730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来源:中国杭州    作者:    编辑:吴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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