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杭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食盐是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管理的特殊商品。《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食盐储备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原则,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杭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杭政函〔2017〕102号)中也明确要求,要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加快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7〕62号)和《杭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市经信委在调研基础上,综合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意见而制定。 三、主要内容条款及其说明 《暂行办法》分六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食盐储备的内涵和政府食盐储备应遵循的原则及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是关于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明确了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及资金来源。 第三章是关于储备食盐的储存。明确了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市盐业有限公司承担。要求市盐业有限公司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 第四章是关于储备食盐的调用。明确了调用市级政府储备食盐的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五章是关于监督检查。明确了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了有关惩戒要求。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解读人:蒋贤渊。 联系电话:0571-85257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