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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2017-10-09 10:51:05 杭州网

    一、制定背景

    (一)编制概况。

    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下称“互联网自行车”)管理,是目前国内各城市管理工作的热点。从今年4月份起,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城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初稿)》(下称《指导意见》),并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根据会议意见,缪承潮副市长先后3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问题,统一思想。8月1日,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的文件精神,对我市《指导意见(试行)》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基本情况。

    互联网自行车始于2016年11月,本土品牌“骑呗”开始在我市投放,至今年3月,OFO、小鸣、永安行、摩拜等7家互联网自行车运营平台,集中进入杭州市场,后又有由你、酷骑、名天3家平台入杭。目前,共有企业平台10家,车辆约44.86万辆。互联网自行车在解决市民群众“最后一公里”出行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无序投放、乱停乱放等突出问题,应当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三)目的意义。

    互联网自行车作为一种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在解决“最后一公里”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一是车辆停放无序。互联网自行车“随借随还”的服务模式,客观上带来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二是存在资金安全风险。用户押金、预付款沉淀形成巨大“资金池”,部分平台存在押金退还流程复杂,存在被企业挪用的金融风险。三是线下服务能力不足。线下秩序维护、车辆调度和管理手段缺失,车辆损坏得不到及时维修,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因此,社会各界普遍要求政府尽快出台互联网自行车的管理规范,重点针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投放、停放及维护等流程,保障用户权益,并建立起长效有序的管理机制等进行规范,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促进互联网自行车和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体系,促进杭州“世界名城”建设。

    二、政策法律依据

    互联网自行车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我市现有法规中,仅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市政管理条例》、《杭州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对自行车骑行、停放方面有部分规定。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于8月1日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十四条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坚持“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工作思路和“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工作原则,坚持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和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不动摇。

    (二)主体定位。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着眼于发展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公共自行车、互联网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方式。从责任主体来看,运营企业是互联网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三)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级职能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并按各自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作为日常管理主体,统筹落实辖区内互联网自行车管理工作。

    (四)总量控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适度进行行政调节。在符合城市发展整体规划,保障城市公共空间需求的条件下,适时调节车辆规模及投放区域,做到以需求决定总量,以资源制约总量,以服务影响总量。

    (五)停放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公共区域包括城市道路、停车场库等由辖区政府设置泊位,属地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医院、小区、商业地产等产权单位内部,由物业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本物业范围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规定,并独立实施。

    (六)节假日临时性管理。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根据公共管理需要,市级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的部门)可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实施临时管控措施。

    (七)本地工商登记办理。互联网自行车相比网约出租车,因其数量多、线下运维任务重等特点,更需要企业在本地落地生根,以便处理现场秩序管理、用户投诉受理等工作,所以要求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八)运维力量配备。从目前全国已出台政策的各大城市来看,运维人车配比基本上在1比200左右。结合我市实际,兼顾国家层面对新兴行业的支持,《指导意见》定为1比120,并鼓励企业推广“电子围栏”等新科技,或采用其它集约化运维力量,视实际效果可作进一步放宽。

    (九)资金专户。为防止社会稳定风险,达到押金、预付金“专款专用”的管理目的,十部委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帐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范用户资金风险。在此基础上,我市《指导意见》做了进一步明确。

    (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从交通运输部和各地政策情况看,对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都持不鼓励态度。我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四、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五、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沈建锋、董永伟

    联系电话:85463224、12328(24小时)。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余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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