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我省学前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开始施行。近日,记者就《条例》相关问题采访了省教育厅负责人。
明确“以县为主”
强化学前教育投入
问:《条例》出台有怎样的背景和意义?
答:《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方针政策、补齐学前教育短板的重大举措,是在我省建设“两个高水平”和实施教育现代化战略这一新的教育形势下颁布的,在我省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学前教育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对于我省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实现“两个高水平”奋斗目标、建设“六个浙江”、推进教育现代化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为什么要落实政府责任,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答:第一,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学前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作为国民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必须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长期以来,我省各地学前教育存在着“以部门为主”“以乡镇为主”和“以县为主”等管理体制。管理体制不顺,尤其是一部分乡镇无法承担学前教育的投入责任,这成为束缚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条例》对此作了统一规定,明确“学前教育实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这是针对我省各地实际提出来的。
突出资源供给
保障儿童都有园上
问:全面两孩政策已实施,《条例》在保障我省学龄前儿童“有园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当下我省学前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资源不足、布局亟待完善。尤其在全面两孩政策和新户籍制度实施的背景下,保障学前教育资源有效供给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迫切任务。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方面完善布局规划;另一方面“四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第一,有配套园建设任务的地块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第二,配套园必须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三,配套园建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园。
针对一些地区居住区配套园应建未建或建而不用等现象,《条例》作出如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园的性质和用途。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置换、购置、改造、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各地要在2018年年底前整改到位。
问:百姓对更好学前教育的期盼,《条例》有哪些保障性规定?
答:首先,有一支好的幼儿园教师队伍,是办更好学前教育的关键。师资队伍薄弱是制约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最大瓶颈。对此,《条例》明确规定,一是按标准配备。我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要求每班平均至少配备一个半教师、半个保育员,这是最低要求。同时,《条例》还特别提出“增加幼儿园男性教师的数量。”二是持证上岗。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目前我省幼儿园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为91%,争取到2020年达到95%以上。三是保障待遇。规定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非在编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标准是最低要求,适用于各级各类幼儿园。
其次,要有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机制。《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占比。刚性规定县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不低于5%。二是明确四个标准。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均经费补贴的方式予以扶持,保障其正常运行。生均经费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目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已着手开展制定这些标准配套政策的前期调研工作。
第三,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的质量提升。《条例》规定,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和学习品质。为防止和纠正目前存在的幼儿园“小学化”教育倾向,《条例》明令禁止幼儿园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并规定了违反的相应法律责任。省教育厅也即将出台全面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通过幼儿园园本化课程方案的设计、开发、实施与评价,全面提升幼儿园课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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