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杭州市主城区从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实施禁止(限制)摩托车通行的措施,期间,自2005年5月起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实施禁止外地号牌各类摩托车、三轮车在主城区道路通行的措施。根据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使之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布的禁止外地号牌摩托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在市区范围通行的两个通告(详见附件)失效,致对该两类车辆进行相关管理和处罚的法律依据缺失。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的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需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对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做出明确规定。
(二)目的意义。
2000年以后,杭州先后获得国际花园城市、最具幸福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文明城市以及生态文明城市等多个荣誉称号,特别是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定位,加之今后几年我市将承办亚运会、世界游泳锦标赛等重要赛事,对空气质量和交通出行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贯彻杭州市摩托车、三轮车禁行限行政策的需要,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款所指的禁止通行的“其他车辆”进行明确。
二、政策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禁止各类摩托车通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登记证书、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摩托车,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上道路行驶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指定时间、路线(区域)通行。
2.禁止各类人力三轮车通行。但本通知施行前,已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持有登记地址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的行驶证以及号牌的其他各类人力三轮车允许通行。
3.加强路面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面管理,在一、二级交警执勤岗位实施常态严管;结合“创文明交通、治秩序乱象”系列行动,组织开展专项集中整治;利用“城市数据大脑”视频自动报警功能和监控科技设备手段,对违法上路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严管严处。
4.严格依法处罚。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且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依法扣留车辆;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的道路。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解读人:张建文
联系电话:87282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