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2015年4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确定在2016年-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2016年12月29日,针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四部委又出台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为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四部委下发了《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明确了资金申报、分配和使用各个环节的责任。
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一是对列入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提高门槛并动态调整;二是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如客车最高补贴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辆降低为30万元/辆,乘用车最高补贴标准从原来的5.5万元/辆降低为4.4万元/辆。同时,规定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三是改进补贴资金的申报拨付方式,从原来的先预拨再清算,改为次年申报拨付。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四是明确和落实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我市在2009年-2012年、2013年-2015年期间,连续二轮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先后出台《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4〕15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杭财企〔2015〕5号)、《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杭财企〔2016〕27号),对在我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方配套补贴。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政策调整的内容,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规范补贴政策,拟出台我市2017年-2018年财政支持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政策期限。
考虑国家政策、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本政策期限确定为2017年-2018年。
(二)地方配套补贴标准。
1.购车补贴。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外;其余车型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每辆车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是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2.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3.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对本市共用和公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25%的补贴。
(三)申请地方配套补贴的要求。
1.单位用户是指在杭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2.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3.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4.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保养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5.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由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与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本市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总量和实施计划(包括车型、车价等),对申请单位具体推广数量进行核定,确定我市年度推广计划。列入推广计划的车辆可享受地方配套补贴。
(四)申请程序。
1.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提出上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清算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市)牵头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将资金申请报告及材料至市经信委,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建立专家审核制度,经专家评审与公示等程序,会同市相关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科技厅。
2.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经相关市级部门审核后,确定地方配套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五)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承担。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及四县(市)公共领域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六)审批责任。
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杭州市政府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落实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杭州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新能源充换电建设推进工作;杭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负责; 各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地方配套政策。
(七)对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享受补助数量不超过1辆。并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企业处副调研员杨莉,联系电话:87715138;市经信委装备制造产业处处长魏兆宏,联系电话:85257115;市建委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中心副主任黄晓东,联系电话:89933910;市交通运输局科技教育处处长陈锡祥,联系电话:8546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