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下称“大气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等文件和杭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建设全市域清洁排放区的精神要求,在充分征求各区、县(市)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对大气污染整治年度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二)目的意义。
2017年是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的收官之年,为全面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具体任务,完成省下达的2017年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6%的考核目标,贯彻赵一德书记在杭州市第十二届党代会上提出杭州建设全市域“清洁排放区”的要求,必须要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导向,继续深入实施燃煤烟气、工业废气、车船尾气、扬尘灰气、餐饮排气等“五气共治”为重点内容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
4.杭州市第十二次党大会工作报告《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为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而奋斗》
三、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1.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继续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制度,持续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6月底前,全面完成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含导热油炉)的淘汰或清洁化改造;8月底前,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导热油炉(不含热电锅炉)的淘汰、清洁能源改造或尾气深度处理达到天然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年底前,完成全市燃煤热电联产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特别排放限值,并开展热力规划调整,扩大供热半径,逐步淘汰65蒸吨/小时以下热电锅炉;实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削减10%以上的目标要求。
2.深入治理“工业废气”,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及过剩产能化解力度,完成县以上城市建成区范围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转迁,启动并持续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详见附件1中的附表4)。其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前完成所有化工企业关停转迁工作;萧山区 2020年前完成空港经济区、红山农场等区域化工行业结构调整;富阳区2021年底前完成江南区块所有造纸、化工企业腾退。
同时,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下称VOCs)污染治理,制定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逐步建立完善VOCs综合整治体系,推进化工、印染、印刷等重点行业,萧山化纤等特色行业的VOCs治理,全面完成省下达VOCs整治和减排任务。实施水泥行业的提标改造,全市所有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加快治理“车船尾气”,打造绿色交通网络体系。继续实施小客车总量控制;全市新登记车辆实施国Ⅴ标准要求;通过三年努力,全面淘汰国三混凝土车辆、渣土运输车辆及环卫车辆,实施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替代;开展非浙A牌照车辆绕城内限禁行的可行性评估。制定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试点工作;加快绿色港口建设,实施老旧船舶限航及淘汰、改造。实施油品升级,汽油执行浙Ⅵ汽油地方标准;全面供应与国Ⅴ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的普通柴油,全市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推广使用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全年回收汽油1000吨以上。
4.强化治理“扬尘灰气”,落实扬尘精细化管理。继续贯彻实施《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建设工地(含拆除工地)严格落实7个100%的扬尘防控要求;加强工地出入口监管,安装标准化自动车辆冲洗设备并正常使用,推广采用雾炮、喷淋等洒水降尘措施;推广安装建设扬尘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建设,实现联网。继续加大城市道路、市域公路的保洁、清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在杭使用的渣土运输车辆全面完成密闭化改造并安装卫星定位。继续加强对堆场及矿山等扬尘治理力度,完成省下达的治理目标。
5.加强治理“餐饮排气”,推进城乡废气综合整治。巩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成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重点餐饮单位推广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并加强执法。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全市域实施秸秆、垃圾禁烧。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完成新造林1万亩以上,新增城区绿化面积400万平方米。
6.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强化能力建设。继续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督促重点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推进区域大气监测能力建设,原则上主城区范围(含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内所有乡镇(街道)行政单元设置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指标包括PM2.5和O3等)并稳定运行。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于本实施计划。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解读人:江斌焕
联系电话:85256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