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规定制定。
二、 主要政策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杭州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2017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2.明确组织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教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3.强化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选择正确的采购目录;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4.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5.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进口产品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高校、科研院所凡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如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可直接采购;未列入清单的进口仪器设备,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6.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7. 2017年度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与2016年度目录相比有关变化情况
(一)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产生的变化。
1.采购预算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分散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可以要求采购单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并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2.按照隶属关系属于市、区县(市)的项目,委托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3.100万元(含)以上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
4.高校、科研院所凡采购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涉及进口的,如已列入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可直接采购;未列入清单的进口仪器设备,可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
5.工程采购限额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6.增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存储设备、车辆及其它运输机械设备租赁三个采购目录。
(二)根据《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台式机、便携式计算机限额标准分别由6000元降为5000元, 8000元降为7000元。
(三)为简政放权、归并限额标准产生的变化。
1.排队叫号系统、触控一体机、教学仪器设备、成品软件、医疗设备及器械、教学仪器设备等限额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家具网上商城采购的限额标准由50万提高至100万元,且“网上商城”采购不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工作制服网上商城采购的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4.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网上商城采购的限额标准由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四)根据实际情况,由于办公楼租赁不适合进行政府采购,将其从分散采购目录中删除。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为杭州市财政局,解读人为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马斌,联系方式为: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615室,联系电话:87233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