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4年10月3日,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2015年11月16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进一步完善了浙江省社会救助制度,为我市制定临时救助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更好适应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解决我市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制定出台《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杭州市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第二部分:救助原则。一是应救尽救。二是及时救助。三是适度救助。四是公开公正。
第三部分:救助条件。一是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三是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四部分:救助措施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第一,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第二,因火灾等情形导致家庭或个人住房毁损无处居住的,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第三,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第五部分:救助申请程序。一是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情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二是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类。
第六部分:救助工作机制。一是政府统筹机制。二是部门协作机制。三是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四是资金保障机制。五是监督追责机制。
(二)特色亮点
1.扩大救助范围。《办法》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主城区常住户籍城乡居民扩大到杭州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杭州市且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外籍人员,拓宽了临时救助覆盖面,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救助。
2.细化救助标准。《办法》根据生活支出突然增加或遭遇意外事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等致困原因实行分类救助,其中,对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分类标准由传统的四级救助圈细分为低保、低保边缘和低收入家庭等不同对象,按照不同标准予以救助,更加细化了临时救助标准,推进了社会救助规范化、精准化。
3.优化救助程序。《办法》由原来的四级审批改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民政局三级审批,体现了简政放权,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救助效率。
4.强化救助措施。《办法》增加了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困难对象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充分发挥了“救急难”作用,为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叶元青
联系电话:851539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