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2014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2015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83号),要求各地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方向,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的部署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个方面26条,由总体要求、稳定就业、保障权益、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镇落户、促进社会融合、加强组织领导等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促进在杭农民工市民化为总体目标,以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坚持立足实际、有序引导,坚持分层分类、逐步实施为基本原则,到2020年,实现在杭农民工综合素质较大提高,劳动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显著提升,行之有效的农民工积分落户及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建立,有条件有意向的农民工市民化进一步提升。
(二)促进在杭农民工更高质量就业。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功能,稳定在杭农民工就业;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农民工在杭创业;整合培训资源,提升农民工就业技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能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提高农民工在杭就业质量。
(三)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维护工资报酬权益;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四)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稳步推进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提升我市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采取有力措施,着力缓解教育、卫生计生、住房、落户等农民工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土地权益。
(五)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多部门联合,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益,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
(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考虑农民工公共服务资金需求,保障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作用。
三、主要特点
(一)以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为根本依据。农民工工作涉及我市30多个职能部门,涉及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实施意见》去繁就简,以国发﹝2014﹞40号、浙政办发﹝2015﹞83号文件为根本依据,梳理出两个文件要求的农民工服务事项共129项,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确定主要内容;并将我市农民工工作总体目标从落实在杭农民工生产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的“八个有”,调整为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坚持以农民工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实施意见》中所有政策举措均来自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个成员单位。30个成员单位根据职能,针对农民工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具体的政策举措,做到政策明、举措实、聚合力。
(三)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根据农民工及农民工工作特点,结合我市流动人口管理、户籍改革等新形势,《实施意见》坚持继承和创新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坚持现有农民工工作好的做法,另一方面提出建立完善农民工积分落户、放宽县(市)落户条件、维护农民工土地权益、推进农民工参与社区选举等创新举措;一方面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另一方面保障未落户的农民工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使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四、解读机关
《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文件解读,具体政策解读涉及具体执行的单位和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解读人: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农村就业指导处处长严红霞,联系电话:87922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