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一)制定依据。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
(二)目的意义。
大力简政放权,改革政府包揽社会治理的传统方式,逐步把社会能自主解决、行业组织能自律管理的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厘清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关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基本形成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长效机制。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主要明确了职能转移的主体和范围;第三部分主要明确了承接职能的主体和条件;第四部分主要明确了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第五部分主要明确了职能转移的程序;第六部分主要明确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职能转移的主体。省文件明确:职能转移的主体为政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可参照执行。考虑到市及市以下不设部门管理机构,因此文件明确我市各级政府职能转移主体为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可参照执行。
2.关于承接职能的主体。省文件明确:承接职能的主体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在省基础上,我市增加了其他社会力量这一范围。主要考虑是:
一是政府转移职能一般分为直接转移、委托转移二种方式,而委托转移方式中,大部分以购买服务形式实现。因此,政府转移职能承接的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但同时也应包括企业、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市、区两级社会组织总体规模较小,承接能力相对有限。如果承接职能的主体仅仅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容易造成转不出去、接不上的局面,没有经过市场充分性竞争的社会组织,也容易产生“二政府”和“红顶组织”的现象。
二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明确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同时明确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职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因此,由市编委办负责编制的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范围应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中转移的职能,承接的主体也应增加其他社会力量。
3.关于职能转移的内容。省文件明确:职能转移的内容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是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因此,我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内容也不宜扩大,与省保持一致。
4.关于组织分工。
一是根据省文件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要求,我市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在文件中予以明确。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解决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成员单位由机构编制、监察、财政、民政、法制、审管、物价、审计、市场监管、科协、工商联等部门组成,市编委办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编委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是主要部门分工如下: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制订职能转移的政策措施,审核评估转移职能,编制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后相关的经费保障政策,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职能转移部门负责梳理各自 所承担的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职能转移方案。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读,解读人:徐建军,联系电话:85250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