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
201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发布实施,提出了包括建立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健全土地出让定价程序等九方面的新要求,全面规范土地出让工作。2016年2月,市政府发布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明确加强土地的计划管理和统筹引导、完善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十条房地产调控的要求。
(二)目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结合前期工作和调研结果,立足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27号)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措施
1、建立协调机制。成立杭州市土地出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建委、财政、规划、住保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审查市区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方案,协调解决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资产处置中的有关问题,研究确定主城区经营性用地评估地价、出让起价。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政府和大江东开发区管委会同步建立相应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
2、加强计划管理。市区出让计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申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并提出出让计划方案报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未列入出让计划的地块,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不得出让;调整出让计划的,须报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政府应按照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权限,做好出让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3、严格“净地”出让。经营性用地发布出让公告前必须达到“净地”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出让地块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主体和建设时序。未达到“净地”标准,不予安排土地出让。
4、有序供应土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主城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评估机制,为主城区经营性用地“有计划、有区域、有结构、有节奏”精准供应提供基础支撑。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政府和大江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房地产市场监测和评估机制,并对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承担主体责任。
5、强化监督检查。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公布。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违反供地政策、不符合用地标准、违反禁令设置出让条件等情况的,应责令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强化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政府和大江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出让公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的出让管理工作适用于本通知。本《通知》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本通知解读机关:市国土资源局
解读人:党晓荣
联系电话:88227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