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发布《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账户本金利息可继承
《办法》规定,职工医保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 6%—15% 之间,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
其中,持有有效期内统筹地《就业援助证》的,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的预划入资金与应划入资金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的个人账户资金中调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3个月不缴费视为中断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自办理缴费年限审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