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是反腐倡廉的前沿阵地,其工作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成效,对全市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影响。杭州近日出台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了监督范围、监督措施,让监管更加有的放矢。
《细则》对监督范围和措施更加细化。《细则》明确规定了10个方面的重点监督内容,突出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强调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的制约,可操作性强。
《细则》使监督工作更加制度化。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细则》明确,驻在部门拟提拔处级干部,必须由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先出具廉政鉴定,方可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细则》还规定,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驻在部门、授权管理单位和下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这样做,就在于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运作与长效落实。
《细则》让监督工作更具独立性。《细则》规定,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不作为驻在部门工作考核、评议对象;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不得从事所负责监督的工作。这样的规定,可以使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处于独立、公正、超然的地位,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能有效解决“上级看不到、下级管不到”的问题。本次《细则》的出台,有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力和科学的权力结构,让公众对反腐事业有了更多期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