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我市转发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后)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将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将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通知》强调,各地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