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5月21日讯 (记者 钱祎 见习记者 李灿) 5月21日,全省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浙江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上述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李某、吴某承担。
2018年12月30日22时许,李某、吴某身着仿纳粹军服在萧山烈士陵园拍照,李某将照片在其个人QQ空间发布,被多人阅见并转发扩散,短时间内转载量达3万多条,社会影响恶劣。今年1月2日,萧山警方发布案情通报,将涉案人员抓获。今年1月8日,公安机关调查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李某和吴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4日和7日的行政处罚。4月4日,杭州中院正式受理由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检察院提起的“被告李某、吴某侵害萧山烈士陵园烈士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轻视英雄先烈,无视公众情感,蔑视法律尊严,侮辱和亵渎了英雄烈士的荣誉,侵害了烈士亲属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评价秩序,后果严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在法庭上,李某和吴某多次表达了悔意,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