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到底应不应该?
40岁的陈玲(化名)在长沙某国企上班,自2011年8月起,她陆续收到8份法院传票,起诉金额高达337万元。
巨额债务背后,是她离异多年的前夫和一场说不清的离婚纠纷。
陈玲与前夫刘正于2012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法院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可就在离婚判决书下来之前,陈玲被起诉了,原告要求她承担与刘正离婚前半年(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所借的8笔债务,共计337万元。
由于当时陈玲无法证明这些属于前夫个人所欠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一审后,法院判决陈玲共同偿还全部8笔债务。
陈玲的房产和工资都被冻结,留给她的只剩每月一千元的生活费。
陈玲曾有过自杀的念头,但最终还是坚持了下来。她一次一次往法院跑,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其中一个案子终于改判了!
今年6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玲对涉案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涉案债务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认定为刘正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
今年9月20日早上,余下的7个案子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再审开庭,可当陈玲带着重达几十斤的证据资料到达法庭后,却并未开庭,原因是代理人手续不全。
其实,陈玲并不是唯一一个因婚姻关系“被负债”的人,当她走上维权之路后,来自全国各省的百余名“被负债”者,在她的带动下,慢慢聚集到一起,并组建了QQ群和微信群,其中绝大多数是女性。
“律师来了”后台也常常收到类似的咨询,对于这类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有人认为“被负债”的一方被下了套,不应当共同承担;也有人认为套路太多,谁说不是借着假离婚逃债?
签约律师连银迪: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温州商会律师团家事部部长,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事诉讼、婚姻财产保护、财富传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到底是“被负债”一方被下套还是夫妻双方借“假离婚”逃债,就是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安全的冲突问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注:第三款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和债务的约定)规定情形的除外。
反对24条,其实就是反对对交易安全即债权人的过多保护,呼吁对婚姻风险的重视。值得欣喜的是,随着民众的呼吁(如陈玲的反24条联盟)、妇联等机构及专家学者的发声,最高院、各级法院都已经关注到这个问题,从举证责任方面和个案的推动上有了明显的改进,比如陈玲的再审案就是例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读者看过陈玲原审判决的,可能会疑惑“陈玲与丈夫的离婚判决书明确约定已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承担,为何离婚后仍被债权人起诉,且法院还判决让她共担丈夫所举之债”,到底“被负债”一方该如何解套呢?如何证明不是夫妻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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